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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世博会期间加强本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世博会期间对本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针对上海世博会开幕以来,本市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在旅游团队接待服务环节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将《关于世博会期间加强本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世博会期间加强本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倒卖上海世博会门票、预约券和护照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世博运行和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旅游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世博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沪旅[2010]119号)的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特别是对破坏世博旅游运行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管理、处罚。世博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世博会运行秩序的行为,将视为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重处罚;
  
  二、世博会期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世博局以及公安、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严厉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倒卖、假冒世博会各类票(券)证等扰乱世博旅游正常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强卖(搭卖)世博产品(服务)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履行合同、使用非法导游、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为;严厉查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对触犯刑事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世博会期间对旅行社使用无证导游的,由旅游执法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导游证却进行导游活动的人员, 由旅游执法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世博会期间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倒卖团队入园票、将世博特殊群体优惠票用于接待普通团队游客、倒卖世博场馆预约资源、倒卖世博护照以及与非法倒票人员勾结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
  
  五、凡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将不得再颁发导游证。凡世博会期间被注销旅行社资格证或吊销导游证的将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从业禁止。
  
  六、对外省市旅行社或导游人员违反世博旅游运行秩序的,市旅游局将及时报请国家旅游局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对世博票务指定旅行社或其代理分销商违反世博旅游运行秩序的,市旅游局将建议上海世博局暂停或取消该社的世博游指定旅行社资格。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上海世博会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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