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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3]27号
【颁布时间】 1993-10-22
【实施时间】 1993-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关于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得利用检察职权搞“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下级检察院、检察院内各部门和干警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办案中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将赃款以个人储蓄形式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结案后赃款赃物应按规定移送或上交财政。年底前,各级检察院应安排对赃款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和查处。
  
  (七)关于检察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办的经济实体,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办理脱钩、划转手续。各级检察机关不准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对现有的隶属于检察机关的经济实体,应分别情况予以脱钩、划转或撤销。当前,就要作出计划,着手实施。
  
  (1)以各种形式挂靠的经济实体一律彻底脱钩。
  
  (2)直接经办的经济实体,应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尽可能划转到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综合性公司。如经营规模较小,又经营亏损的,应予撤销。
  
  (3)与其他公司、企业合营、联营的,应抽回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投入)或转让股权。
  
  (4)脱钩、划转前,应组织专人清查资产或由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经济实体开办时由检察机关垫付的资金应限期清退,检察机关原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收回,原物难以返还的,应折价偿付。
  
  (5)检察机关在职干警一律不得兼有检察干部和经济实体职工的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检察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社会化服务所办的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因侦查工作需要组建的经济实体,必须经过高检院批准,各地不得乱开口子。凡未按要求审批的,均应脱钩、划转或撤销;个别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报高检院审批。
  
  上述各项工作,各地务必在11月20日以前抓紧完成,并于11月底由省级检察院汇总报高检院。
  
   二、要加强对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反腐败斗争,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院党组组织部署,并组成由院领导、政工、纪检监察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临时班子,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检察院在抓好本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下级检察院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要加强对本地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斗争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面情况,针对检察机关特点,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领导好这场斗争。要亲自督办或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大案,通过剖析典型,推动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的进展。下级检察院要坚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准确、及时、连续地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或反馈各种情况。
  
  高检院拟于11月份对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组织检查,明年初进行阶段性成果总结,同时部署下步工作。各地要根据上述安排和要求,切实抓紧落实,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的成果。
  
   
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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