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被搬迁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压煤村庄要逐村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开展工作、实施搬迁提供基础依据。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经济安全和有利于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中、长期搬迁规划。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要与当地的小城镇建设、社区建设、中心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当地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列入搬迁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各类建筑物。
  
  三、制定搬迁方案,合理确定新村址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本单位生产接续需要和资金条件,编制各个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协调一致后报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省煤炭局)作出批复,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发布搬迁公告,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工作。
  
  被搬迁村庄的新村址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尊重群众意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非耕地等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并组织煤炭企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新村址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用地相同政策。编制和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方案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土地塌陷治理和复耕工作。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