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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制造、倒贩、出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行为,遏制走私卷烟非法活动的蔓延,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卷烟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售走私卷烟的专项行动,综合治理整顿卷烟市场。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主体,重点整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行为以及通过物流货运站贩运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和无证照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非法销售、流通烟叶烟丝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经营卷烟必须在许可证登记的卷烟批发企业进货,严禁出售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对销售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对摆卖、窝藏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贩运出售走私卷烟等不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必须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贩假、贩私、售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决取缔无证照卷烟经营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坚决打击非法贩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品跨市、县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的监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执法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统一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允许越权执法,以罚代法。对威胁、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七、所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向各级执法监督部门举报不法分子从事的各种非法卷烟经营活动,执法监督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并对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12315”;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为0771-5870593,各市烟草专卖局为“12313”。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行为,净化卷烟市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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