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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关键时期,主体企业已完成对煤矿企业进驻接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主体企业在履行安全责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部分主体企业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接管不到位,派驻的“六长”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给煤矿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为认真汲取2009年12月27日山西晋中鑫裕沟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燃烧事故教训,按照2009年12月29日、31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提高主体企业管理能力
  
  各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炭法》规定,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必须健全主体企业领导班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抓安全、生产(建设)、机电、销售等工作的副职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中兼职。
  
  2.主体企业董事长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职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总经理必须取得矿长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未取得证件的,抓紧进行培训,2010年4月底未取得证件的,不准上岗。
  
  3.主体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必须设立调度室、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安全部、通风部(抽放部)、生产部、培训部、机电部、信息中心等机构,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每个机构做到一正两副,部门机构负责人参照煤矿企业B类管理人员标准,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等及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二、落实责任,提高主体企业履职能力
  
  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煤矿企业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1.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2.加强主体企业、煤矿企业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煤矿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煤矿企业要建立主体企业领导、矿领导入井台帐,领导入井情况作为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做好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要强化煤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主体企业每月必须对所属煤矿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落实,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进一步强化过渡期生产矿井管理,派驻的管理团队必须接管到位,没有单独配备煤矿“六长”的过渡期生产矿井和整合改造建设矿井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主体企业对所属的2009年整合关闭矿井、停产停工矿井必须派驻专人驻矿全天候监管,杜绝擅自生产或建设。对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还未实施关闭的矿井,必须遣散人员,严防擅自组织生产。
  
  三、严格追究,提高主体企业公信能力
  
  本着有权必有职,有职必有责,任职必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主体企业公信能力。
  
  1.主体企业要进一步从预防做起,从源头抓起,变“事后问责”为“事前监督”,变“事故追究”为“隐患追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主体企业和不认真排查隐患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
  
  2.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分管范围出现重大隐患的应给予相应处罚。要抓住反面典型、严肃追究、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3.煤矿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并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将依照有关程序吊销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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