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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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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实行鼓励、限制及惩戒等有力措施。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八、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工作。对于目前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各级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落实偿还措施,确保于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解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落实偿还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
  
  九、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各施工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掌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各施工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上报有关情况,由各市清欠办(设在市建委)汇总后,书面报告自治区清欠办。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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