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实行鼓励、限制及惩戒等有力措施。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八、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工作。对于目前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各级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落实偿还措施,确保于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解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落实偿还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 九、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各施工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制度,从源头上掌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各施工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上报有关情况,由各市清欠办(设在市建委)汇总后,书面报告自治区清欠办。 二○一○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