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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四个一”目标,实施工业产业升级计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经济质量和效益,推进工业强市进程,实现工业经济的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1.按照工业产业升级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把先进制造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打造工业经济新增长极。
  
  先进制造业重点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光机电一体化制造装备、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等领域发展。
  
  光电信息重点支持新型平板显示、光伏组件、光通信器件、LED照明、汽车动力电池和电机及关键车用控制、传感、执行电子器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及器件研发和产业化。
  
  生物医药重点支持生物化工、生物能源、生物医疗、生物药等领域发展。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新能源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利用的核心装备及关键器件、智能电网设备及关键组件等领域发展。
  
  新材料重点支持发光材料、稀土轻(镁铝)合金、高分子有机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发展。
  
  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业经济上水平增效益
  
  2.鼓励企业在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汽车整车领域实施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对产能在2000辆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鼓励企业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实施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对产能达到5000万安时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动力电池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项目;产能达到1000台/套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3亿元以上的多能源动力总成系统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在光机电一体化制造装备、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领域实施战略合作及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对达产后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5.鼓励企业在光电消费类电子领域实施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对产能达到100万台套,达产后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6.鼓励企业在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领域实施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产能40兆瓦以上、达产后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7.鼓励企业在LED外延片和芯片制造、封装,LED光源模块、LED照明终端产品设计及制造等领域实施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达产后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在发光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化工、生物能源、生物医疗、生物药等领域实施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对达产后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9.鼓励企业在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兴产业方面搭建新产品检测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对纳入国家级的平台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支持扶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0.整合政府资源,建立工业结构调整升级资金支撑平台。将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退城进区补偿资金整合集中,构建5亿元以上的工业结构调整升级融资平台。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税对财政的贡献中,按一定比例列入财政支出对平台资金的滚动增长给予补充,扶持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1.利用工业结构调整升级资金支撑平台。实施重点项目支持专项。对列入支持重点的项目,以贷款贴息、股权、仓单、应收帐款质押担保、无偿资助等方式分批下达重点项目支持专项,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
  
  12.优化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对列入支持重点的项目,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好国家、省相关政策,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项目专项,力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省资金支持框架。同时,完善市场推进措施,推动产业发展。
  
  13.鼓励战略投资者发展战略性新兴工业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提供支持。
  
  四、附则
  
  14.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15.本意见所确定的支持领域与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企业申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享受相关政策。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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