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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49号)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消防平安创建”活动成果,切实打牢城乡消防工作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定于2010年在全市开展以“夯基础、保平安、惠民生”为主题的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消防工作城乡协调发展、统筹消防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一年的努力,确保实现“五个明显提高”:城乡消防管理体系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普及率明显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明显提高,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明显提高,为推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设任务及标准 (一)全面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要不断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要积极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消防管理,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市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2010年修订完成淄博市消防规划。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2010年修订完成各县消防规划。各区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0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内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并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张店区要按照淄博新城区消防规划,启动新城区消防站建设。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未同步建设的,2010年上半年前必须补建到位。乡镇消防规划全部纳入其建设总体规划,乡镇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保持畅通;供水管网水压符合相关要求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三)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灭火救援体系。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鲁政办字〔2009〕49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防护、侦检、破拆、通信、照明、排烟、救护等常规性、关键性装备配备到位。2010年上半年,张店区要依托消防中队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队;博山区要依托消防中队组建山岳救助队;周村区、高新区要依托消防中队组建高速公路救援队;临淄区要依托消防中队组建石油化工灭火救援队。年内,人口5万人以上、年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国家重点镇、省中心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郊区办事处和乡镇工业园区要建成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或依托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伍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或采取政企联办的形式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中,要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新建城市消防站要按标准配齐合同制消防员,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四)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及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全部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检查巡查常态化、培训演练经常化”的要求;“九小场所”要达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器材配置到位,员工具备火灾自救逃生及引导人员疏散能力的基本要求。90%以上村庄达到“六个一”要求,即每个村至少有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一份《村民防火公约》。9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即每个社区至少有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一份《居民防火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