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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十五条 【高新企业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培训】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
  
  第十八条 【深圳知识产权网】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网址:www.szip.org)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条件。
  
  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
  
  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
  
  第二十一条 【商标】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 【域名】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专利检索】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专利检索,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经专利检索,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
  
  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
  
  第二十五条 【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第二十七条 【保密协议】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员】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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