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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察、监测相关规定,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情况进行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站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当地水务或者“12345”、“12369”举报电话等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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