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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位。一是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通过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到位。二是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是监管责任主体。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三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直接责任人,市场主办方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市普遍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监测站,加快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健全完善的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三级监测网络体系。种植业产品要建立健全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农产品检测站,并逐步向重点乡镇、产地、经销企业延伸。畜禽产品建立健全市、县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围绕定点屠宰场(厂)建立检测站,首先建立近郊两个定点屠宰场检测站,以后逐步向县区定点屠宰场延伸。建立兰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并以张苏滩批发市场、绿色市场为主,加快检测站建设步伐,实现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面覆盖,努力提高监测检验水平。 (四)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净菜上市。在市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集中配送的单位或个人应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县区要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法查处生产和投入品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六)严格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要继续加强交易市场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产品交易市场环境。要依法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设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开展质量安全自检,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经营者要建立规范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进货渠道、地点、时间和销售对象。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产品品牌和来源,并张贴相关票证,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要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大投入力度。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需必要的人力、物力作支撑。市、县区财政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验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顺利进行。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市场准入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人人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制度、相关措施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基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通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