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3-08-28
【实施时间】 1993-08-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知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障严格执法,切实做好贪污、受贿案件的免诉、撤案工作,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的领导,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对第八条增加规定第二款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申辩。”
  
  二、第十条修改为“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终结后,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由侦查部门办理撤案手续,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以上请严格执行。
  
  
1993年8月28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