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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上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澄价费字[2009]25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10年1月5日 附件:澄迈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居民户 元/月·户 6 非居民户 县机关一级局 元/月 150 县机关二级局 元/月 100 县医院 元/月 900 县中医院 元/月 300 金江大市场 元/月 900 金江农贸市场 元/月 300 大排档 元/日 3 商场、超市、批发店、零售店 元/日 1 超过80㎡,每增加50㎡加收1元 肥料、农药、水泥店 元/日 1 歌舞厅、桌球场 元/日 1 超过80㎡,每增加50㎡加收1元 酒店、茶艺馆 元/日 1 每50㎡收1元 夜宵店 元/日 2 小食、冷饮、茶店 元/日 1 木材加工 元/日 2 工艺加工、装潢、打字店 元/日 1 电器维修店 元/日 1 家私店 元/日 1 每100㎡收1元 汽车维修店 元/日 2 摩托车维修店 元/日 1 电焊加工 元/月 40 洗车场 元/月 60 美容美发店 元/日 1 医疗门诊 元/日 1 固定、流动摊贩 元/日 1 洒吧、烧烤园 元/日 2 超过100㎡,每增加50㎡加收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