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桂南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桂南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关于核定南宁桂南理工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南价费〔2008〕91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鉴于巿教育局已责令你校于2009年10月26日起停止招生,为确保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稳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8和2009年度入学的学生,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电子商务、服装设计与工艺、会计、计算机及应用、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费收费标准1800元/生·学年。美容美发与形象设计专业学费收费标准3000元/生·学年。
  
  二、2008和2009年度入学的学生,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5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每间或每套宿舍安排12-14人住宿,内设卫生间、洗漱台,配备有双层架床、电风扇、适量课桌椅)。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至2012年春季学期止,执行期满后,本文自行废止。原南价费〔2008〕91号文至2009年春季学期止废止。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七、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