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捐赠备案或报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捐赠财产交接方式等; (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七、企业不应以捐赠为名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和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借机捞取个人荣誉和谋取私利。不得将企业内部职工、与本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列为捐赠对象。 八、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集团捐赠、经营性赞助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上年度捐赠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九、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捐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