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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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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够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完成检查任务。(2分)
  
  未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的或发现有一月达不到检查计划90%的扣0.5分。遇有政府组织的大检查致使当月计划无法完成的不扣分。
  
  
  
  3、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设立热线,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及时查处,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2分)
  
  有一项不落实的扣1分。
  
  
  
  4、建立行政执法台帐。(2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建立内容不完善的,扣1分。
  
  
  
  5、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2分)
  
  现场检查记录中没有明确记载出示执法证件并有两人以上进行的扣1分。
  
  
  
  6、检查结果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通报。(2分)
  
  检查完毕未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扣1分,现场检查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7、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1分)
  
  接到被检查单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扣1分。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场纠正,并记录在案,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2分)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而未下达整改指令书的扣1分。
  
  
  
  9、对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的,在限期届满,按期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2分)
  
  未复查或逾期复查的,或复查意见书内容与整改指令书内容不符的扣1分。
  
  
  
  10、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的,应当下达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清单,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分)
  
  未下达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或者扣押财物清单的扣1分,未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扣1分。
  
  
  
  行政许可情况
  
  (14分)
  
  1、建立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办公室。实行窗口式办公。(2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及时受理行政许可并按规定时限办结行政许可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2、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2分)
  
  未公示的不得分。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未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本大项不得分。
  
  
  
  4、按规定及时受理行政许可并按规定时限办结或上报。(2分)
  
  未按规定及时受理行政许可并按规定时限办结或上报的扣1分。
  
  
  
  5、建立行政许可台帐。(2分)
  
  未建立的不得分。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分)
  
  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相对人申请而未组织听证的扣1分。
  
  
  
  7、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2分)
  
  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扣2分。
  
  
  
  8、及时公告取得本单位行政许可的单位。(2分)
  
  未及时公告的扣1分。
  
  
  
  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4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及时上报或续报。(2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续报的扣2分。
  
  没有正确履行证据收集保存的有关规定,致使证据灭失或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拒绝或拖延受理超过3次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改变或被撤销的。
  
  
  
  2、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及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4分)
  
  未按规定履行立案审批手续的扣2分。
  
  
  
  3、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并正确履行职责。(2分)
  
  对事故报告中所承担的职责不认真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扣2分。
  
  
  
  4、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不得拒绝或拖延受理(2分);
  
  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拒绝或拖延受理的扣2分
  
  
  
  5、正确履行证据收集保存的有关程序。(2分)
  
  先予登记保存证据为履行审批或未向相对人开出《先予登记证据清单》的扣1分。
  
  
  
  6、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按程序及时组织听证。(2分)
  
  不按规定组织听证或听证程序不合法的扣2分。
  
  
  
  7、行政处罚做出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2分)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扣1分。
  
  
  
  8、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处罚完毕后5日内按规定备案。(2分)
  
  当场处罚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分,未按规定备案的扣1分。
  
  
  
  9、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2分)
  
  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不适当的扣2分
  
  
  
  10、按规定时限结案,并按规定建档立卷”(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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