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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9-01
【法规编号】 487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大学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民族大学:
  
  你校《关于申报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桂民大报〔2009〕123号)悉。鉴于你校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9〕35号)批准设立法律、汉语国际教育2个硕士专业,经研究,现就你校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研究生(含硕士生)学费收费标准前,暂定你校自筹经费法律硕士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分别按9500元/生.学年和9000元/生.学年收取。收取学费后,不能再收取实验实习费、教学案例调研、论文指导和答辩费用等。
  
  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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