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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四日

  
  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和保障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使政府立法工作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部署和我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的重大决策相衔接,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协调机制。起草部门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之前,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主动听取有关意见。
  
  (三)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承担立法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改革政府立法工作运作模式。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机制,逐步改变政府部门提报立法项目的单一模式,疏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及基层政府参与选项、立项的渠道。为了保证年度立法工作的均衡性、连续性,从2010年起探索新的政府立法工作运作模式,省政府法制办要与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沟通,确定有关重点预备项目,提前开展调研等前期工作,为下一年度将这些重点预备项目确定为正式项目打下工作基础。
  
  三、具体安排按照立法项目的紧迫性和成熟度,将列入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成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1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卫生厅
  
  (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省公安厅
  
  (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省农垦总局
  
  (6)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2.省政府规章(5件)。
  
  (1)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局
  
  (2)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3)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水利厅
  
  (4)黑龙江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
  
  (5)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林业厅
  
  (二)预备项目(44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31件)。
  
  (1)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省气象局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黑龙江省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省环保厅
  
  (4)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省交通运输厅
  
  (5)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修订)省教育厅
  
  (6)黑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
  
  (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省残联
  
  (9)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
  
  (10)黑龙江省宗教条例(修订)省民委
  
  (11)黑龙江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省卫生厅
  
  (12)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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