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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甘国税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汇算清缴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度按月(或季)办理预缴申报时,按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应当分别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 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六)其他”对应金额栏次。依据优惠税率20%和法定税率25%之间的税率差5%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 减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金额栏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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