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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退出。
  
  1、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⑴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⑶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⑷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3、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暖等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住房的用途。
  
  保障对象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在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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