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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2、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我厅分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省和市州培训严格执行我厅颁发的培训标准。按照“培考分离”原则,由省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教师由我厅颁发“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制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未按要求组织培训,或管理水平差,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培训基地,取消其培训资格。建立湖南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对专业教师培训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档案,定期公布市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情况,对在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大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落实党和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方针的关键措施之一,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成立“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委员会”,统筹全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教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统筹管理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本校教师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应成立相应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培训基地(学校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相关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质量监控和学员管理制度。
  
  2、努力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工作的投入。省本级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区域专业教师培训需要,安排本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等职业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不能低于当年学校收入的5%。
  
  3、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专任专业教师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其业务档案。将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作为考核专业教师和认定“双师素质”教师的必备条件,并作为专业教师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重要条件,作为评选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的重要依据。
  
  4、完善区域中等职业教育评价机制。将各地各校专业教师参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情况作为评价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遴选的重要依据。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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