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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邵武市洪峰煤矿有限公司洪峰煤矿等4处煤矿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

邵武市洪峰煤矿有限公司等4处煤矿企业:
  
  你们关于申请2009年度按低瓦斯等级矿井管理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以及专家组审查,认为邵武市洪峰煤矿有限公司洪峰煤矿、武夷山陈坜煤矿有限公司陈坜煤矿、福建省永春煤矿南湖一号井、福建省永春煤矿官殊矿井等4处煤矿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立方米/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我委同意上述4处煤矿按低瓦斯等级矿井进行管理。
  
  请南平市经贸委、泉州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督促上述各相应辖区范围内的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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