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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劳社办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和用人单位,实施面对面指导,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层层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以引导各地的工作。
  
  (四)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力量。要健全和完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选配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声势,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对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认识,并通过建立板报、专栏、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扬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先进典型,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以增强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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