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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 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下列资料: (一)符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高新产品、项目认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符合“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六)符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