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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7、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事先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在预缴期间报备的,预缴申报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补交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仍可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以下减免税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登记管理: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以上第(7)、(8)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项目,除了进行事先备案外,年终汇算清缴期间还应按照《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②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③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④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