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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现将《湖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
  
  湖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十二五”环境统计基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科学确定“十二五”环境规划和减排基数,为全省污染减排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发[2009]162号《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和省环保厅[2010]8号文件精神,本着动态化、准确化应用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原则,制定《湖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方案》,以指导我省全面展开2009年度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工作。
  
  1.调查工作原则与要求
  
  ★重视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体现污染源重点调查、数据动态调整与满足总体核算要求的原则。
  
  ★执行沿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适当进行简化处理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时点逐级上报,严格数据库电子版、纸质基表与汇总表数据一致,确保实现更新调查工作质量满足国家验收要求的目标。
  
  2.调查对象、范围与表格报送
  
  2.1调查对象范围与种类
  
  更新调查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染源(含机动车)和农业污染源四个部分。
  
  ★工业源:以湖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样本进行重点源排序,筛选出占(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其中固废以产生量计)总排污量85%以上工业企业为本次重点调查对象。补充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以及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也全部纳入本次调查(注: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调查污染物种类工业源废水包括:废水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总铬、铅、、砷、六价铬、氰化物等。
  
  废气包括:废气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固体废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农业源:农业源基本情况、种植业中的播种面积、水田与旱地播种面积;畜牧养殖业中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年存栏量(头/只)、年出栏量(头/只);畜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为更新调查对象。种植业主要调查种类为:总氮、总磷、硝态氮;畜畜禽养殖业调查种类为:COD、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废种类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等;水产养殖业种类包括:COD、总氮、总磷、铜、锌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省境内全口径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均为本次调查对象。调查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污水量、COD、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总氮、总磷、BOD5、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固废调查种类包括:设施产生的污泥。
  
  ★生活源:城镇居民生活源和机动车污染源,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机动车以市、州为单位,均为本次更新调查对象。主要调查种类为:污水量、COD、氨氮、总氮、总磷、BOD5、动植物油、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机动车包括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2.2表格填写与报送
  
  填报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所用的工作表格各阶段不同,筛选准备阶段填写省普查动态更新小组制定的表格,并执行表格报送制度。调查对象的筛选结果经有效性认定后,再正式填写国家统一表格。
  
  ★工业源:由企业自行填报、自审自校后,报属地地、市级普查动态调查更新组审核确认逐级上报。
  
  ★农业源:由属地普查动态调查更新机构负责对确认对象的表格填报,全面负责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质量,表格填报报送地市级普查动态更新机构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厅。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由名录对象所在地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小组负责填报,并负责数据录入汇总与工作质量,表格报送地市级普查动态更新机构确认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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