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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监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承建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工程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要进行监督,对涉及建设资金增加的变更事项应当重点监督,严禁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行为。单笔出现50万元以上建设资金增加的变更事项代建单位应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时,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如对工程或签证资料有疑问,有权进行抽查或现场勘验,也可要求中介机构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审核和鉴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
  
  (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它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侵占、截留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程变更签证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行为,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七)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纪检组监察室意见和建议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监督检查人的。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代建单位形成监察决定后,应当告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纪检组监察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
  
  (一)对被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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