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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十四)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新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十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工业集中发展区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载体进行改造建设的面向中小企业创业的厂房,经认定,对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支持工业总部经济发展。对从市外落户我市总部经济规划聚集区的法人机构总部,且年上缴税金中地方留成超过300万元的,对其新购置办公用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新租赁办公用房在3年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优化生产要素环境
  
  (十八)支持诚信中小企业融资。对在保中小企业,经信用评级并符合条件,市、区(市)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00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生产设备。工业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按设备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对担保机构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二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对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上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上的,其年度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中小企业使用房产、土地作抵押,贷款金额达到抵押评估价值的70%以上的,按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3%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给予20%的补贴。
  
  (二十二)支持能源保障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双电源项目,给予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多元化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给予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各区(市)县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支持本地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
  
  (二十五)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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