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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中卫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补助是指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用以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大病补助。
  
  二、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4元,补助经费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参保居民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3万元)的剩余部分,由大病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最高限额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补助45%,个人负担55%。
  
  (二)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补助50%,个人负担50%。
  
  (三)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补助55%,个人负担45%。
  
  (四)10万元以上,补助60%,个人负担40%。
  
  大病医疗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五、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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