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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违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在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不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通知》规定,具体整改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 (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 (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并在当地电视、报刊上曝光,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贷。 2、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第三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即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依据《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应当进行规划环评的在编或已编未批的规划,落实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指定监办人。对规划环评经费未落实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支出管理。 3、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超期试生产不中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按照《通知》规定,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其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允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对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并处所处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6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成果。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8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设立制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通报全市,并向市政府报告。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省环保厅组织内设处室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向媒体公布。对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地方,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不予安排环保资金计划,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转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检查行动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收到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我市成立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领导者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志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刘玉云市环保局局长 李海玉市发改委主任 刘平泽市经委主任 牛润珠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相高峰市工商局局长 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王生明吕梁供电分公司经理 高小平地电吕梁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