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认真搞好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组织实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生鲜乳购销交易价不公平问题,完善我省生鲜乳价格管理机制,在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失灵时,制定生鲜乳政府指导价,适时在部分生鲜乳购销价偏低的县启动政府指导价。当生鲜乳购销价较大幅度低于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当地制定并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造成奶农较大损失,经主管部门协调无效时,对该地区的生鲜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监管部门会同省畜牧兽医部门对当地生鲜乳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监审和调查,制定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并监督执行。
  
  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是指达到《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并结算到奶农手中的标准奶价格。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为生鲜乳生产社会平均成本的110%左右。
  
  三、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购销价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工作。
  
  (一)要强化对生鲜乳价格成本调查和监测预警。省和县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成本调查,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及时掌握和了解生鲜乳生产成本的构成和供求情况,为合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提供准确的成本依据。要进一步完善监测布局,强化苗头性、趋势性价格的监测预警,提高市场供需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及时准确反映价格走势和市场行情。
  
  (二)要进一步加强购销价格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购销双方切实履行《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明确生鲜乳交易过程中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不执行交易参考价的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的有效落实。对违反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要进一步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发放许可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确保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实施。对不按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购生鲜乳的企业,要调整其奶源,并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工商、质监部门要打击压等压价和拒收合格生鲜乳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要督促乳制品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入厂的生鲜乳按规定标准实施批批检验,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各地要尽快建立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制度和机制,及时对购销中有质量争议的生鲜乳进行第三方检测,实现生鲜乳的公平交易。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