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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应当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员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应当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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