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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剥离义务人在委托协议中应当给予剥离受托人独立处理剥离业务的书面授权,并应当为剥离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未经商务部同意,剥离受托人不得向剥离义务人披露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息;剥离受托人应当向商务部定期报告其履行职责的进展情况,并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九条 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 (二)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维护和发展被剥离业务; (三)购买剥离业务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四)如果购买剥离业务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买方应当具备取得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剥离义务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剥离业务出售协议、过渡期协议等,不得含有与审查决定相违背的条款。 第十一条 商务部将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剥离义务人提交的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剥离业务买方人选、委托协议和拟签订的剥离业务出售协议及相关协议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审查决定的要求。商务部在上述评估过程中所用时间不计入剥离期限之内。 商务部应当对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以确保剥离业务的价值: (一)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利益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等; (三)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并履行第(一)、(二)项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四)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使得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业务的价值、范围和商业潜力; (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六)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