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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哈尔滨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为提升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和《哈尔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建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平交易、有序经营的二手车流通环境为目标,以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交通秩序和周边环境为工作重点,市区联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实现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
  
  二、清理整顿范围、内容及处理意见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不符合《哈尔滨市商品市场体系(商业网点)建设规划》、不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2.违规经营、违法经营的二手车经营主体;
  3.没有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中介机构;
  4.跨行政区域开具、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周边场外交易、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
  6.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
  (三)处理意见
  1.对不符合《哈尔滨市商品市场体系(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无经营场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责令其在3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重新进行选址建设。整改期间国税部门停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定的,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对违规经营、违法经营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工商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3.没有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中介机构,应该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4.对跨行政区域开具、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按照发票管理有关办法,收缴、停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进行相应处罚。
  5.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非法交易、占道经营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
  6.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前完成)。成立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调查摸清底数,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下发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清理整顿的准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营造我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1日至7月25日)各成员单位选派专人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全面开展依法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
  (三)整改处理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针对清理整顿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形成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少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姚劲松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曲春枝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忠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惠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文成 市国税局副局长
  金 波 市地税局副局长
  冯 岩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谢子顺 道里区政府副区长
  全振生 道外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
  主 任:曲春枝 市商务局副局长
  成 员:刘建军 市商务局物资市场管理处处长
  田红杰 市商务局物资市场管理处副调研员
  方 俊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盗抢机动车案件侦察大队政委
  倪万明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处科长
  夏 强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科长
  张 坤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王邦惠 市工商局企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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