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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处室: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字)要求,现就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我局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 (二)我局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三)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省政府《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将集中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三)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要根据清理结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省政府规章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上、宣布失效、进行修改或者纳入立法计划适时修改等建议;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等建议。 三、清理重点 这次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5、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 1、上位法已作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三)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实施步骤 我局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初开始,至2010年11月中旬前完成,各处室具体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见附表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要求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处室要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要主动与政法处沟通,主动按时报送表格材料。 (三)严肃纪律,加强问责。将此次清理工作纳入我局机关效能和创业服务建设的考核范围。按照省政府规定,未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今后不得实施。凡因贻误报送时间、遗漏报送项目等造成工作被动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分工表 2.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分工表(表一)
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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