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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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