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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四川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收入水平和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和指导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具体比例,由东坡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水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具体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水平确定。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多途径、全方位的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制定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印发的《眉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眉府发〔2006〕20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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