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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二)对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签定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门自管公房、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签定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已纳入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现住房状况等进行年度复核,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示。对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配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础上,要认真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廉租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将廉租住房建设与旧城改造、棚户区建设相结合,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相结合,与出让地块商品房开发相结合,有效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
  政府挂牌出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或进行旧城改造时,应规划一部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用地规划、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回租或按成本价分期付款等方式回购。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建廉租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结构。
  
  第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第十一条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申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摇号(抽签)等环节的行政监察。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金补贴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及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租金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负责租金标准核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初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有关规定和开支范围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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