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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

[接上页]

  1. 评估人员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2. 拟采用的评估方法;
  
  3.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5 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业区域划分状况;
  
  2. 物业构成状况;
  
  3. 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5.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
  
  6. 物业交接遗留问题状况。
  
  4.0.6 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评估依据

  
  5.0.1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1.《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
  
  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
  
  3.《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标准》的相关规定;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规划批复;
  
  5.项目规划文件、设计文件;
  
  6.《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约定;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6 评估报告

  
  6.0.1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书摘要;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范围;
  
  4.评估原则;
  
  5.评估依据;
  
  6.评估声明;
  
  7.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
  
  8.评估方法;
  
  9.评估工作实施过程;
  
  10.评估结论及争议说明;
  
  11.评估限定条件;
  
  12.评估人员名单;
  
  13.评估作业日期;
  
  14.评估报告日期;
  
  15.评估文件附件。
  
  6.0.2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人员签章确认并加盖评估监理机构印章。
  
  6.0.3 评估时点以提交报告之日为基准日。
  
  
7 职业道德

  
  7.0.1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评估,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7.0.2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评估业务。
  
  7.0.3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项目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进行评估时,不应接受该项评估委托。
  
  7.0.4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7.0.5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以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评估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附件: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当”、“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当”、“不应该”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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