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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

[接上页]

  5.0.1 在委托人提供项目资料并选择确定项目物业服务标准,评估机构核实委托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后,评估人员运用运营成本法为主导、市场比较法为参考,对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5.0.2 评估人员可以参考当期公布的物业服务成本价格,分项评估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单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5.0.3 评估人员汇总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单项评估数据,根据物业服务行业合理利润或酬金范围计算出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结果。
  
  
6 评估报告

  
  6.0.1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书摘要;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范围;
  
  4.评估原则;
  
  5.评估依据;
  
  6.评估声明;
  
  7.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
  
  8.评估方法;
  
  9.评估工作实施过程;
  
  10.评估结论及争议说明;
  
  11.评估限定条件;
  
  12.评估人员名单;
  
  13.评估作业日期;
  
  14.评估报告日期;
  
  15.相关评估文件附件。
  
  6.0.2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人员签章确认并加盖评估监理机构印章。
  
  6.0.3 评估时点以提交报告之日为基准日。
  
  
7 职业道德

  
  7.0.1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评估,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7.0.2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评估业务。
  
  7.0.3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项目物业承接查验进行评估时,不应接受该项评估委托。
  
  7.0.4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7.0.5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以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评估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附件: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当”、“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当”、“不应该”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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