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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接上页]

  7.0.3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不应接受该项评估委托。
  
  7.0.4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7.0.5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以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评估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附件: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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