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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成地税发[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推行机打发票的工作要求,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在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
  2010年7月12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各单位不再受理出租汽车公司自印发票申请。
  
  二、发票式样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单联卷式发票,采用70g双胶纸印制,规格为44mm×127mm,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发票汇总报核联(发票式样附后)。发票汇总报核联打印有效票张数、补打张数、废票张数、合计里程和合计金额。
  
  三、发票配售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按季报送发票用量计划。各单位应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6〕234号)的规定,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向出租汽车公司配售发票,对出租汽车公司填交的《已使用发票情况登记表》、提供的《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已打印的发票汇总报核联进行审验。
  
  四、发票开具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税控计价器,在提供客运劳务收取款项时逐笔开具,手填无效。已打印的发票汇总报核联由出租汽车公司保管,以备核查。在税控计价器发生故障无法开具发票和包车议价时,可使用出租汽车定额发票。
  
  五、发票工本费执行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最终执行标准为3.50元/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启用工作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发票配售服务等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宣传、上门走访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启用宣传工作,密切征纳沟通,维护社会稳定,为启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服务,强化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和发票保管措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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