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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乡[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实行乡镇综合预算管理。乡镇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镇财政账户管理。按照账户统设要求,县财政局在各乡镇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乡镇分账户;乡镇工资性支出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外的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乡镇年度预算按进度拨入相应的“支出专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集中收付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乡镇按核准后的计划使用,并接受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人员信息库,及时掌握增减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预算支出票据应由财政所审核、乡镇领导签批后方可核销。财政所对支出项目或支出原始票据有异议的应向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对乡镇政府不听取意见仍坚持核销的,应用报告单并附支出原始票据复印件或通过乡财乡用县监管网络传递方式向县财政局报告,并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财政所应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将财政对村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对村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原则上由财政所通过“一折(卡)通”发放,村组织的办公经费由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财政所应监督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村级财务,完善村级代理核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加强乡村债务管理。财政所应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应帮助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积极化解旧债,协助做好清欠工作。县财政局和乡财政所应对乡村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财政所年末应对乡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乡镇债务台账》(附件8),同时,协助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对村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乡村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分析变化原因;对于当年新发生债务数额较大,即年内单个乡、村超5万元、全县超30万元的,应于次年三月末前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严格乡村资产管理。财政所应建立乡镇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乡镇固定资产处理,应用报告单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发现资产丢失的,应及时用报告单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乡镇财政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季度内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必须按《财政预算支出公示表》(附件3)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导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向乡镇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涉农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财政所;相关职能机构在下达或拨付乡镇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时,应填制《财政涉农资金下达拨款通知书》(附表四)给相关财政所,并抄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确保乡镇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信息,确保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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