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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0
【实施时间】 2010-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 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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