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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0
【实施时间】 2010-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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