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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质[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芜湖市重点工程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并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各地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盛世福
  联系电话:0551-2871501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是指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坚持科学合理,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形式,提倡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设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考勤打卡设备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信息系统实施打卡,打卡对象录入、考勤数据统计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打卡对象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必要时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一)高大模板施工;
  (二)深基坑和沟槽开挖;
  (三)塔吊拆装;
  (四)附着式脚手架升降。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本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和安全奖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奖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关键岗位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年度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能严格执行打卡制度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其单位和个人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以及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员、见证员等的打卡考勤,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已经实施建筑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市、县,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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