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2-12-24
【实施时间】 199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全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明年7月1日和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这两部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习《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是两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特别是《海商法》中还涉及某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一定要认真组织广大检察人员学习这两部法律,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并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和法纪检察工作中,结合两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根据中发〔1992〕7号文件明确提出的“加强经济、民事、海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对海事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部门和设置在工矿区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民事行政检察、法纪检察工作,为贯彻、执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作好准备。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高检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