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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1992]36号
【颁布时间】 1992-12-11
【实施时间】 1991-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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