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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

[接上页]

  新建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七条 村寨实施引水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30栋以上集中房屋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水泵等灭火工具。
  
  第十八条 村寨内的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的保护、开发、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设施、遮挡、损坏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线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靠近山坡的建筑物,应当设置防火线。村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与住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在村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三)在有易燃易爆险情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确定村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
  
  (七)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寨应当制定灭火预案。
  
  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
  
  (二)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抢险机动队、医疗救治队等组织情况;
  
  (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
  
  (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村寨火灾的扑救贯彻立足自救、就近组织、统一指挥、邻里配合、救人第一、确保重点、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村寨发生火灾,本村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二十六条 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村寨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抢险机动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为了防止火灾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第二十九条 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应当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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