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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2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4.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提高地表水资源费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41元调整为2.17元,提高0.76元。新调增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地表水资源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三、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财政、水务(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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